EMC易倍【成功案例:不予起诉】一起很“牛”的注水牛肉无罪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舌尖上的安全”关乎国计民生。W集团作为一个在全国几十个省位拥有数百家控股企业的跨地区现代化农牧企业集团,一直相当重视产品安全。然越是知名企业,越有无数双眼睛帮忙盯着。
果不其然,还线年,W集团下属子公司完成一项新收购,收购后的Z公司新人新气象,管理层正积极大展拳脚拼事业,相关农产品一步步推向周边省市大型超市、商场,且备受市场欢迎,前途一片光明。未料一场毫无预兆的大规模突击检查将Z公司推上风口浪尖,多名工作人员被带走谈话,两名直接管理人员N、M先后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
顷刻间,刑事阴云笼罩着整个Z公司,W集团的高层也备受煎熬。倘若Z公司或其管理人员被刑事定罪,此事件无疑将成为农牧业内的“大瓜”,不仅Z公司将元气大伤,W集团也将深受其累,负面影响不可估量。故在此事件上,W集团、Z公司与两名管理人员无形中被紧密捆绑,“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Z公司立即聘请当地律师介入此案,急于寻求解决方案,但苦于找不到突破口,一个多月过去,仍毫无进展。极度被动之际,Z公司及家属通过W集团找到张振杰律师,并当即委托辩护。辩护人紧急介入此案,团队律师及时支援,共同研判,制定无罪辩护思路及方向,经精准辩护,两名管理人员在被批准逮捕后不到一个月时间被变更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两退三延,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件因牛而起的案件终于很“牛”地洗脱了刑事嫌疑,N、M彻底恢复自由与清白,Z公司一扫此事件阴霾,更奋力向前,奔腾不息。
2019年2月23日晚,H市公安机关联合食药监相关部门及市各镇区派出所公安人员近100人前往Z公司的菜牛屠宰车间进行突击检查。当晚12:20左右,把现场正在屠宰的工人与牛老板全部控制住,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并现场取样、抽样检查。当晚2点多收队,将牛老板及其工人共几十人全部带走调查,并传唤Z公司X名员工进行调查。之后Z公司两名现场直接管理人员N、M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刑拘后第37天被批准逮捕
经向Z公司管理人员了解,Z公司是以肉猪和禽类的屠宰及分销为主营业务,自身未开展菜牛屠宰及分销业务。Z公司之所以为菜牛屠宰提供场地,并非基于自己的经营选择,而是应政府部门的指定而不得不为之。
因为Z公司是H市人民政府核准的E城区唯一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但由于牛肉的生产与销售是当地政府需要解决的“菜篮子”工程之一,H市政府依照A省政府规定对菜牛也实行集中定点屠宰,屠宰管理参照《A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故菜牛的屠宰业务被政府指定必须在Z公司的屠宰厂进行。基于此,菜牛的屠宰业务一直采用的是由屠宰户自行采购菜牛、屠宰菜牛、分销菜牛,承担主体经营责任,定点屠宰厂仅提供场地、水电和承担污水处理等费用,定点屠宰厂只收取X元/头作为管理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自Z公司被W集团话旗下公司收购前多年开始实施,持续至今。
由于菜牛是在Z公司的定点屠宰场屠宰,故菜牛产品对外销售前在形式上均需以Z公司名义进行动物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但以上业务模式证实,实质上菜牛的生产、销售方仍为菜牛屠宰户。Z公司仅提供屠宰场地,不实际参与菜牛的实际生产与销售。
根据N陈述,虽然M有在电话上有跟他说过牛客户对牛有强制饮水的嫌疑,但是M没有具体指出有谁有这种行为,也没有实质的证据,只说他在视频监控上看到好像有牛客户这么做。而N自己再查看监控时,并没有在监控中看到牛客户给牛强制饮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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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N从M处获悉的是屠宰户好像对牛有强制饮水的嫌疑,而非确确实实的抓到过现场EMC易倍。故对N而言,其只能是怀疑菜牛屠宰户有强制灌水行为,而非确切发现菜牛屠宰户有强制灌水的行为。
经与Z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启发式沟通,辩护人了解到收购后的Z公司新管理层其实一直在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与前手经营者相比,进行了多方面的改善,并且仍在不断探索新措施。这些对案件突破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之前可能没有专业人士指点,Z公司并没有意识到手中有“宝贝”,更不会意识到要作为有利证据呈交给办案机关。
辩护人在细心与Z公司管理人员沟通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措施后,有针对性地指引Z公司提供与之相关的书面材料,辩护人再根据材料类别进行整理。经辩护人精心梳理与解读后,原本杂乱一堆、看似无价值的材料形成了多角度、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Z公司不断加强监管的有利证明。
以上3个关键点再结合其他辅助性意见,足以证实N、M及Z公司一直在尽职尽责履行监管义务。本案的发生仅是部分菜牛屠宰户为了一已私利,不顾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利益,千方百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实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令人防不胜防。但若因此就让无辜的N、M被牵连受刑罚,实属错误。
经过精准辩护,在案件经过两退三延后,2019年11月22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N、M均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出具《不起诉说明理由书》,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吸纳入《不起诉说明理由书》。
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但侦查机关基于惯性思维对于收集入罪证据天然更积极,对于出罪证据的收集相对则没那么主动。并且有些案件,嫌疑人或证据持有方究竟有哪些证据,侦查机关并不能未卜先知,自然不可能积极、主动引导嫌疑人或证据持有方全面、客观呈现证据。不仅如此,嫌疑人自己或证据持有方也未必知晓自己有哪些证据?哪些是对出罪有帮助的证据?这个时候,需要辩护人有一双“慧眼”,发现普通人看不到的证据。这双“慧眼”的练就,需要辩护人细心、耐心,亲历现场、不放过案件的任何一个小细节,如本案中通过详细了解包括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措施、涉案场所的走访、收购前的监管方式与收购后监管方式的对比等各个细节,在深挖细节中帮助客户发现、固定了不少有价值的出罪证据,为本案的无罪不起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刑事案件,司法人员关注的焦点是犯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一般应紧密结合犯罪构成展开。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辩点如犯罪动机的辩护就可有可无。具体到本案,辩护人根据具体案情EMC易倍,并结合Z公司、W集团在国内同行业中享有的声誉,论证Z公司作为W集团的一员,其无论从食品安全、社会民生的角度还是从维护企业商誉的角度,都会将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底线,明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道理,其基于自己及W集团的商业信誉考虑不具有对菜牛屠宰户强制灌水行为放任不管的主观动机的辩护意见,也得到办案人员的默认。
N尽管只是怀疑菜牛屠宰户有强制灌水的行为,但为了有效防范屠宰户的类似行为及其他不法行为,调入Z公司后,其带领的管理团队在管理过程中,边摸索边总结经验,逐步研讨并制定新的管理制度、采取新的应对措施,不断完善对菜牛屠宰业务的防范管理。Z公司在N主导下具体采取了各项措施如下:
(1)2018年X月,与原菜屠宰户重新签订合作合同和《加工经营承诺书》,强调各屠宰户不得经营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牛肉及制品等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菜牛屠宰业务管理;
(2)2019年X月,向屠宰户继续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并再与屠宰户分别签署《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安全生产承诺书》,重申不得有注水注胶等不法行为。
N及相关管理人员在原来的菜牛屠宰车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实践与经验积累,于2018年X月X日拟定出《关于宰牛车间的管理规定(暂行稿)》;后经继续研讨,于2019年X月X日颁布《关于宰牛车间的管理规定》。该规定在原暂行稿基础上又增加了对菜牛存栏管理的要求。新的《关于宰牛车间的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菜牛进场查验要求、菜牛存栏管理要求、屠宰管理要求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复重申不得有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等不法行为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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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X月X日,相关管理人员召集屠宰户开会,传达根据动检部门的要求,所有菜牛须进行宰前检疫申报,屠宰须官方检疫人员查验和开具检疫票;
(2)2018年X月X3日,相关管理人员召集屠宰户开会,对屠宰时间、水电开放时间及其他管理要求再次进行传达与明确;
(3)2019年X月X日,相关管理人员召集屠宰户开会EMC易倍,对新制定的《关于宰牛车间的管理规定(暂行稿)》进行详细解读,并与参会的屠宰户签订了《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安全生产承诺书》;
(4)2019年X月X日,相关管理人员召集屠宰户开会,对新颁布的《关于宰牛车间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反复强调依法生产加工问题。
(1)2018年 X月X日接管后,先是在牛屠宰车间安装了3个摄像头,以辅助监督;N调入温氏公司之后又将牛屠宰车间的摄像头陆续增加安装至9个、11个,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的监控;
(2)调整对屠宰车间的水电供应制度。由于车间管理人员梁景通过监控录像曾发现疑似菜屠宰户在宰前对牛进行过强制灌水的行为,N及管理人员为更有效避免该行为的发生,经研讨,又调整了屠宰车间的水电供应制度,从2018年X月起规定只在屠宰时段提供水电,其余时段屠宰车间则断水断电。
(1)2018年 X月X日晚,客户朱小军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屠宰车间进行屠宰等,Z公司立即于2018年X月X日作出《关于代宰客户XXX违规屠宰的处理通报》,对XXX处以禁止其采购的菜牛进场X天的处罚,并将此事件向全体屠宰户通报,予以警示;
(2)2019年X月X日,客户XXX的一头菜牛被动检人员确认为非正常死亡,Z公司立即于2019年X月X日作出《关于违反牛屠宰车间管理规定的通报》,对XXX处以罚款XXX元,并暂停其代宰资格X天,对相应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此事件向全体屠宰户通报,予以警示。
以上足以证实,自2018年X月X日接管以来,Z公司及新接手的管理人员一直在不断努力完善菜牛屠宰的管理措施,尤其是N,他于2018年X月调入Z公司之后,更是加大了防范力度。前述多角度的防范措施绝大部分都是在N调入Z公司之后推行或进一步细化的,各项措施虽是以Z公司名义作出,但N作为生产车间的管理者,其本身就是相应措施的研究者、建议者及实施者,所以前述措施的出台、推行,已经表明N在强制灌水事件上的态度,是明确的反对、制止,而非放任不管。起诉意见书认定N对屠宰户强制灌水的行为放任不管,明显与事实不符。